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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起洛阳》打戏抄袭?

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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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热点

  中国传统武术文化源远流长,十八般武艺各显神通,在世界范围影响颇深。以中国武术为题材的影视作品深受观众喜爱,但相关的版权问题也不容小觑。近日,古装剧《风起洛阳》就因武术片段被指涉嫌抄袭,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对于抄袭指责,《风起洛阳》出品方和武术动作团队均表达了歉意。

  据了解,近日,万维猫动画在新浪微博发文称,经视频对比后,他们发现《风起洛阳》剧中部分打戏与其自制动画剧《凡人风起天南》中的武打动作十分相似。博文表示,其动作团队用了10个多月的时间制作了武术动作视频,其中拍摄此次涉及被指抄袭的3分钟打斗场面,制作方从设计、排练到拍摄耗时月余才完成,这场动作戏复杂且精彩。《风起洛阳》制作方事先未与其沟通,擅自使用其武术动作片段,这种抄袭行为对原创者造成多方面的损失,同时呼吁各方要尊重原创。

  对于抄袭指责,《风起洛阳》的出品方留白影视在新浪微博发文称,经过内部复盘,在该段打戏实拍之前,武术团队提供了武打测拍视频,视频内容与主创团队希望呈现效果相契合。因此,剧组出于对专业武术团队的信任,认可其遵循视频里的武打动作、人物动线和镜头调度进行实拍。后续他们将针对正片涉及此次争议的相关镜头进行剔除,今后将更加认真、严肃地对待创作中的每一个环节,避免类似争议再度发生。同时,他们向涉及到的各方及观众道歉。

  《风起洛阳》的武术动作团队“小鱼儿动作”也转发声明致歉,并认可在未通知片方的情况下“借鉴”了他人武打镜头。

  不久前,因一把团扇,《风起洛阳》官微和出品方也曾向团扇原创设计者道歉,称因道具团队失误,侵犯了原创作者的相关权益。

  武术动作被指抄袭并不是首次,此前,游戏《斗罗大陆》就曾被指抄袭,理由是《斗罗大陆》中的人物对决打斗动作与游戏《王者荣耀》中人物对决打斗动作十分相似,不过双方均未对此发声。

  那么,武术动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如构成作品,界定侵权的标准又是什么呢?(李伟)

  专家说法:阮开欣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武术动作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单个的武术动作通常不具有独创性,且属于公有领域的范畴。武术存在较长的历史,许多动作及其组合属于公有领域而不具有著作权,武术动作产生独创性的难度较大,但并不排除存在独创性的武术动作组合。具体而言,武术动作的编排和组合在具有独创性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杂技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杂技艺术作品不是国际条约所要求规定的作品类型,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立法中不存在杂技艺术作品这一类型。与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著作权法将杂技艺术作品列为一种作品类型。法国著作权法也与我国类似,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的作品类型条款就列明了马戏动作和技艺作品。

  如果构成作品,就需要判断在后动作组合是否模仿了在先动作组合的独创性部分,在模仿程度达到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则可能构成侵权。如果近似的部分主要属于常规的武术动作及其惯常组合,那么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抄袭武术动作的纠纷很多涉及对武术动作拍摄方式方面的雷同,这时候更多涉及视听作品的侵权问题。武术动作的视频包括了对武术动作的安排、拍摄场景、拍摄角度、光影等选择,这些元素的选择往往具有独创性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后视频模仿上述元素组合的情况可能被认定为视听作品的侵权。

  那么舞蹈和武术皆由肢体动作来表现,两者在侵权界定方面是否存在共性呢?这两种情况有些类似,我国著作权法与法国著作权立法都将杂技艺术作品与舞蹈作品列在一起,作为法定的作品类型。侵权判定基本类似,但武术动作可能具有一定的实用功能性,其著作权保护可能受到更多限制。武术动作与瑜伽动作类似,可能具有强身健体的功能。美国司法实践中法院曾因瑜伽动作具有功能性拒绝给予其版权保护。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2015年判决的一案中,原告主张其瑜伽动作顺序可以属于舞蹈作品和汇编作品而受版权法保护,但这两个主张均未得到美国法院的支持。

  近年来影视作品等行业中武术动作被指抄袭现象多发,相关从业者应该避免此类纠纷。如在动作类型的影视作品中,使用惯常的武术动作是在所难免的,对于惯常动作的使用不会引发著作权的侵权问题,但从业者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在先具有独创性的武术动作组合,避免让自己陷入纠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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