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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池”能否激活运营一池春水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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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全球性专利池高效地进行专利许可,获得研发回报的同时是否触发反垄断机制问题引发人们关注。“尽管世界各主要法域都明确肯定专利池对于市场效率和竞争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加强了对专利池的监管。”近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举行的《专利池许可的法律问题研究》(下称《报告》)发布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说道。

     

      专利池又称“专利联营”,通常被认为能够帮助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显著降低许可谈判的成本,提高技术转化运用效率,促进技术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然而,在实践中,专利池能否实现专利共享和保护的平衡?

     

      《报告》指出,总体来看,中国、美国、欧盟等主要法域都明确肯定专利池对于市场效率和竞争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指出,在分析专利池相关的反垄断问题时,应当适用合理原则而非本身违法原则。只有当专利池对竞争的损害超过其对效率的促进,才倾向于认定专利池违反反垄断法。

      崔国斌表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均将滥用专利池排除和限制竞争视作一种典型的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两份文件分别列举了专利池之于市场竞争的实际影响时所应考虑的因素和专利池成员及专利池管理组织可能作出的限制竞争的行为。

      从国外角度看,美国的反垄断制度不仅包括《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还包括颇具特色的商业审查函制度。此外,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还曾联合发布《联邦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指南》及《反垄断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与竞争》报告,这两份文件均包含对专利池相关反垄断问题的分析。

      欧盟的反垄断制度主要见于《欧盟运行条约》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另外,其指导性文件《技术转让协议评估指南》提出了一系列评估专利池的设立和运营的合规性所应考虑的因素,并提出了“安全港”规则,认为专利池如果同时满足特定若干项条件,则无论该专利池的市场地位如何,都应在原则上认为该专利池不违反反垄断法。

      不可否认,专利池已经成为世界主要经济体关注的课题,中国也不例外。有鉴于此,《报告》课题组研究、梳理了多领域的专利联营组织运营案例和世界主要法域的知识产权反垄断监管措施,并深入调研走访了国内的相关企业,在此基础上推出了关于对专利联营许可的反垄断审查的立法建议等系列研究成果。

      《报告》建议,我国监管部门可设立事先的反垄断评估机制,类似于美国的商业审查制度,允许市场经营者在面临来自政府发起反垄断审查或第三方的反垄断挑战之前,基于自愿选择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申请,请求对可能引发反垄断法疑虑的商业实践合法性进行初步评估并作出相应的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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