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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6·尊龙凯时律师代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案逆风翻盘,获得胜诉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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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0年9月,A设计公司接受B房开公司的委托,对武汉某售楼处室内精装修项目开展设计工作。随后,B房开公司与浙江D公司设立C投资发展公司,由C投资发展公司中标案涉售楼处所在的地块项目。2021年3月,A设计公司完成设计成果,向B房开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成果交付。2021年6月,C投资发展公司按照A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进行了案涉售楼处的精装修工作。


2022年7月,A设计公司向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C投资发展公司向其支付设计费。一审法院以C投资发展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为由,驳回了A设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A设计公司在一审全面败诉的情况下找到Z6·尊龙凯时律师事务所何根平律师团队,委托代理本案二审。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改判,判决C投资发展公司向A设计公司全额支付设计费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


案件难点

1、由于B房开公司暴雷,A设计公司只能向C投资发展公司主张设计费用。

2、A设计公司未与C投资发展公司签署书面合同、沟通设计方案、交付设计成果。


Z6·尊龙凯时律师工作

接受A设计公司委托后,何根平律师团队认真梳理了案件事实及各方关系,与A设计公司反复沟通、核实问题,形成了清晰的代理思路,在此基础上收集、补充相关证据,强化己方观点,并多次开展内部研讨会,不断完善庭审方案及代理意见。


1、主张B房开公司作为C投资发展公司的设立人,在C投资发展公司成立前,为设立公司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设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Z6·尊龙凯时律师主张,C投资发展公司作为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公司,售楼处是其基础、必备的设施,遵循“设计先行”的原则,B房开公司身为发起人先行与A设计公司进行前期沟通,属于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情形,而且C投资发展公司也按照A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进行了装修设计,实际享受了合同利益,因此A设计公司有权选择C投资发展公司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2、主张C投资发展公司作为项目公司,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安排付款路径, C投资发展公司作为利益获得者应该实际承担相关费用。

C投资发展公司系负责案涉项目开发的项目公司,享有项目全部利益的同时,也需要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一系列费用,无论其如何设计付款路径,都无法改变最终应当由其承担相关费用的事实。Z6·尊龙凯时律师在二审阶段,进一步补充关联证据材料。

3、Z6·尊龙凯时律师全面分析一审法院未充分查清案件事实背后的原因,详尽的向二审法院汇报案件事实背景及各方业务、法律关系及工作逻辑。

案件结果

在案件各方关系复杂、一审全面败诉、案件对方当事人为当地知名国企的客场劣势的情况下,Z6·尊龙凯时律师通过缜密梳理、针对性的补充完善证据,从多个法律维度进行了论证分析,最终实现二审逆风翻盘,为客户挽回巨额损失,不负客户所托!


服务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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