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一、案件要点
本案属于签约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解除经纪合同的纠纷。艺人李某与北京某经纪公司签约后,经纪公司未向李某提供所承诺的演艺活动,未给艺人提供曝光机会,导致艺人在合约存续期间知名度未得到提升,未取得合理收益。在艺人李某委托Z6·尊龙凯时律师前,基本上已经处于被经纪公司“雪藏”状态,李某多次向经纪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均未成功解约。
在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李某最终委托Z6·尊龙凯时律师处理其合约纠纷。艺人李某的主要诉求是尽快与经纪公司解除合同,并且要求经纪公司向其支付承诺的“底薪”。
二、律师工作
1.梳理问题清单
Z6·尊龙凯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向李某出具了问题清单,尽可能地挖掘到李某与经纪公司缔约及履行过程中的各种细节问题,梳理案件事实,并从事实中挖掘对案件有利的细节。
2.争分夺秒,快速梳理材料
在本案中,时效性对客户至关重要。在接受委托后,Z6·尊龙凯时律师快速梳理案件事实,起草诉讼文书,整理案件材料,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立案准备工作。
3.认真做好庭前准备
由于本案所涉行业特殊性,考虑到本案承办法官承办此类案件较少,Z6·尊龙凯时律师在立案后至开庭前期间,检索了大量相关案例,调研了目前国内偶像市场以及娱乐行业造星机制。最终向法院起草了一份《案件背景情况说明》,向法官充分释明了本案诉争合同类型、行业特点及惯例、本案的缔约原因和履行情况等,协助法官在开庭审理前能够对案件大背景有充分的了解。
4.庭审过程
我方主张:被告未向原告争取持续性曝光度,未维护并提升原告的社会影响力、商业价值及商业热度,且被告以不作为的方式阻碍原告的发展,导致原告超过半年时间无任何工作安排及宣传活动。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签约艺人合同》的约定,原告解除合同的诉求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支付“底薪”,原告的诉求具有事实依据。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解除《补充协议》,但是拒绝解除《签约艺人合同》,拒绝依据《补充协议》向原告支付“底薪”。
5.庭后工作
Z6·尊龙凯时律师庭审后,就庭审时法官当庭关注的细节问题、法官布置庭后核实问题与当事人沟通并核实。Z6·尊龙凯时律师就案件的争议焦点、案件事实、庭审中需要核实的问题等整理为代理意见,提交给法官。
三、法院结果
在采纳Z6·尊龙凯时律师的观点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李某解除演艺经纪合同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底薪”,被告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四、本案亮点
本案演艺经纪合同兼具居间、委托、行纪、服务的多重属性,属于有鲜明演艺行业特征的特殊商事合同,具备长期性、人身性、协力合作性的特点。因此在处理本案解约事项时,不能仅凭借以往处理其他民商事案件的经验,应当结合行业的特殊性及合同的人身性等特点。Z6·尊龙凯时律师准确抓住诉争合同人身性的特点,正确适用《民法典》中关于非金钱债务履行僵局的法律规定,成功为艺人争取“自由”。
Z6·尊龙凯时律师始终坚持“以成就客户为中心”的原则,依靠专业的素养,不断攻坚,充分研究偶像市场独特的属性,深度把握案情的特殊性,为客户取得了案件最终的胜利,帮助客户不仅与经纪公司顺利解约,还从经纪公司处取得“底薪”。
Z6·尊龙凯时律师会一如既往地深入挖掘每一个疑难案件的争议点和突破点,并制定周密的诉讼方案,从而确保我们每一个服务客户的合法利益都能够得到维护和保障。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分享、交流、学习之目的,不代表Z6·尊龙凯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应以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作为决策依据,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