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 引 言 -
企业在发生特定事由的情形下可通过解散的方式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而企业解散的过程通常需要经历决议解散或司法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阶段。
在企业解散过程中,企业的出资人、董监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均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行使权利,使得企业解散程序依法有序开展,否则各主体将相应承担对因未依法清算导致债权人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法律后果。
为方便各责任主体了解企业解散的流程,更好地履行各自的职责,行使各自的权利,本文对各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梳理,以期有所助益。
- 探 讨 -
01
企业解散并非简单地进行注销登记即可,而是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
而且,企业仅在发生法律规定的特定解散事由的情形下,才能通过解散流程终止经营活动并退出市场。
企业解散的一般程序如下所示:
02
本文依据《民法典》《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财务通则(2006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解散过程中出资人、董监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整理。
以出资人为例,出资人在企业解散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的义务,具体如下所示:
除出资人外,公司董事、以及法院指定作为清算组成员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也应当承担上述第2-6项义务。
公司董事除上述所列义务外,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出资人提议召开股东会时,依法召集、主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且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亦可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
公司监事除在被法院指定为清算组成员的情况下,承担上述第3-6项所述的清算义务外,还应当在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情况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并且,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
03
为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改善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北京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包括优化清算组备案程序、公告方式、涉税核查、涉税注销服务、注销手续,精简申请文书材料,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档案材料协同共享,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注销模式,搭建一体化注销服务平台,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打通各有关部门办理企业注销业务流程,使得企业通过全程电子化途径申请注销登记,无需缴回原纸质营业执照,从而简化企业注销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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