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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专利权判决撤销后能否执行回转

    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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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艰苦的努力,专利侵权纠纷的被诉侵权人终于扭转了不利局面,成功无效了对方专利权,法院也撤销了侵犯专利权的生效判决。此时已经被执行的财产能否返还呢?

    - 引 言 -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一种典型的情况是,在侵权纠纷判决生效后,作为权利基础的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被诉侵权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此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通常会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并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生效的民事判决被撤销后,原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回转。而专利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具有追溯力。

    在这种情况下,讨论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侵犯专利权判决撤销后能否执行回转,具有较强的意义。在实践中,这也是双方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 探 讨 -

    一、执行回转制度

    执行回转,又称反执行或者再执行。通常指案件执行中或者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的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机构需要对已执行的财产,采取新的执行措施,目的是使被执行财产恢复原状态[1]。

    执行回转制度是对前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当事人的一种救济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四十条中规定,执行完毕后,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裁定返还,并且可以强制执行。

    民事执行回转的实体法基础是民法典规定的不当得利之债。当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被执行财产的当事人与受益的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新的法律关系。原执行中受益的当事人在缺乏合法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了被执行财产,应当属于不当得利。这种法律关系在民法上是不当得利之债关系,在诉讼法上是民事执行回转关系[2]。

    在实践中,一些被执行财产的当事人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起新的民事诉讼,主张返回被执行财产,另一些被执行财产的当事人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尽管诉讼程序不同,但是这两种情况在实质上基于前述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目的也完全相同,即返还原被执行财产。

    二、专利无效决定的追溯力

    在涉及执行回转的案件中,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回转是一种特殊的情况。我国专利法在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不具有追溯力。上述规定为专利侵权案件在原则上不予执行回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在上述原则性规定之后,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随后规定了第一个但书条款,即如果专利权人(通常为原执行中受益的当事人)存在恶意,并因此给他人(通常为原被执行财产的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第二个但书条款,即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上述规定表明,在存在恶意、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也可以执行回转。

    对于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立法目的和三款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进行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的公平和既有秩序,而不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专利权人利益。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三款之间的关系是:一般规定、例外规定和例外规定之例外规定的关系。

    具体的,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明确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原执行依据的权利基础不存在,受益的当事人基于专利获得的执行财产属于不当得利,依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可以执行回转。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句为例外规定,限制了无效宣告决定的追溯力,将已经执行完毕的不当得利予以正当化,因此可以不执行回转。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句和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进一步限缩了不当得利正当化的范围,规定了在存在主观恶意和显失公平两种例外情况下,应当执行回转[3]。

    三、与专利侵权诉讼相关的执行回转的案例分析

    在涉诉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已经执行完毕或部分执行的侵权判决被撤销后,一些原被执行人通过向原执行机构申请执行回转的方式主张权利。

    在目前公开的裁判文书中,部分案例执行回转成功,部分案例执行回转失败。

    (一)专利侵权诉讼执行回转成功的案例

      案例1

    某限公司、某乐公司与汪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侵权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并执行完毕。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了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再审民事判决生效后,某限公司、某乐公司申请执行回转。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已执行完毕,原被执行财产全部得到退还[4]。

      案例2

    徐某、谢某申请执行某福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北京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徐某、谢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回转的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某福公司限期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逾期拒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5]。在执行裁定书中并未涉及北京万特福公司的抗辩情况,因此并不确定执行回转的理由。

      案例3

    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在该典型案例中,合议庭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不执行回转,则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该案中,法院同样支持了执行回转[6]。

    (二)专利侵权诉讼执行回转失败的案例

      案例4

    某昌公司与某九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生效判决立案执行了某昌公司相关款项。而后生效判决被撤销,某昌公司申请执行回转。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执行回转裁定,但是某九公司不服,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提出异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该异议,重新作出执行裁定,撤销了执行回转的裁定。某昌公司不服,提出了复议申请,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亦没有支持执行回转 [7]。

      案例5

    某电器有限公司、田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还有一种情况是,再审判决或裁定中明确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后续无须执行回转。在该案再审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已经部分执行,但是尚未执行完毕,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依法对原审判决尚未执行的部分具有追溯力。因此原生效判决中尚未执行的部分不再执行,但已执行的赔偿金额,亦无须执行回转[8]。

      案例6

    某琳科技有限公司、某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再审的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涉案专利权无效决定对一审判决不具有追溯力,无法导致执行回转,因此驳回了再审的申请[9]。

    以上案例中,执行回转成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原执行受益人方面的原因,有些原受益人没有进行积极的抗辩,或者是抗辩理由不包括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另一种是不执行回转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在执行回转失败的案例中,原执行的受益人均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行了积极的抗辩,法院也支持了其主张。

    四、与专利侵权诉讼相关的不当得利之诉案例分析

    在涉诉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已经执行完毕或部分执行的侵权判决被撤销后,有当事人通过提起一个新的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来主张权利。

    与申请执行回转的案例相似,在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之债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例中,同样存在主张不当得利之债成功的案例,和主张不当得利之债失败的案例。

    (一)主张不当得利之债成功的案例

      案例7

    某州公司、某众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在该案中,侵犯专利权的判决生效后,专利复审委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撤销了侵犯专利权的生效判决。而后,某州公司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判决某众公司返还某州公司支付的62万元侵权赔偿金及利息。

    该案一审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驳回了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某州公司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专利法相关规定规制的对象是作出并已执行的法律文书,而涉案专利权案件中某州公司依照某众公司的要求自己主动履行了判决,并非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主张如果不进行执行回转,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某州公司的诉讼请求[10]。最终基于侵权诉讼生效判决履行的财产重新被原所有人获得。

    (二)主张不当得利之债失败的案例

      案例8

    某康公司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在该案一审中,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关联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某康公司向张某支付了赔偿金,张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已经履行完毕。无效决定对和解协议不具有追溯力。故张某取得的赔偿金并不缺少法律上的合法根据,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11]。最终基于侵权诉讼生效判决履行的财产没有被原所有人重新获得。

    在前述案例中,法院均关注了侵权赔偿金的获得方式。某州公司基于生效的判决,主动支付了侵权赔偿金,其主张不当得利的请求最终被二审法院支持,重新获得了财产。而某康公司基于和解协议,支付了赔偿金,法院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履行情况、无效决定的追溯力,认为张某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某康公司未能重新获得财产。

    - 结 语 -

    专利法关于专利无效宣告追溯力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侵权判决撤销后的执行回转作出的例外规定,同时专利法又限缩了例外规定的范围,针对例外规定作出了例外规定。因此,针对不同的案件具体情况,需要法院作出具体的判断和裁量,以决定是否支持执行回转。

    在实践中,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后,一些案件基于专利法的上述规定最终未导致执行回转。但是,同样存在一些案件,法院认为如果不执行回转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或者受益当事人未进行积极有效的抗辩,最终支持了执行回转。

    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后,作为原被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积极举证证明存在显失公平、恶意损害或缺乏执行依据等情况,主张执行回转或者提起不当得利之诉。作为原执行中受益的当事人,如果认为不应当导致执行回转或者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抗辩。


    注释与参考文献:

    [1] 陈涛.论执行回转制度的现状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年11月(下):43-44.

    [2] 陈刚. 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法系意识考察及立法启示[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3-16.

    [3]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知民终586号判决书.

    [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苏05执347号执行裁定书.

    [5]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4)二中执字第243号执行裁定书.

    [6] 杨明婕,高娜. 侵权判决撤销后能否执行回转[N]. 人民法院报,2011年12月15日第7版.

    [7]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二中执字第243号执行裁定书.

    [8] 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再370号民事判决书.

    [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浙民申1693号民事裁定书.

    [10]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3民终19037号民事判决书.

    [11]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16)京0113民初7469号民事判决书.

    -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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