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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离婚时虚拟财产分割法律问题

    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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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 言 -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经营淘宝店铺、注册快手、抖音等多个软件账号以获得经济利益,也因此产生众多法律问题,尤其是夫妻共同经营的网络店铺、账号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

    在目前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本文主要通过检索实务中案例及目前存在的观点对离婚时虚拟财产分割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 探 讨 -

    一、何为虚拟财产?

    《民法典》提到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1]。

    《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中指出网络虚拟财产分为广义与狭义。

    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广义范围除网络本身外还包括特定的网络服务账号、即时通讯工具号码、网络店铺、网络游戏角色和装备等。

    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内的具有可交易性的账号、角色、道具、装备、钱币等可视化的拟人、拟物类财产[2]。因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仅存在于特定空间,范围较窄,而在离婚财产纠纷中,一般采用其广义含义认定虚拟财产,即淘宝店铺、账号等均属于虚拟财产。

    二、虚拟财产分割途径

    因只有虚拟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会出现夫妻离婚时分割虚拟财产的情形,因此虚拟财产的分割应当适用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即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时对虚拟财产进行分割,也可以在离婚后对虚拟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在另一方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3]时请求分割虚拟财产,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双方就离婚及财产分配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4]】

    (二)若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5]、第一千零九十二条[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7]】

    三、虚拟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分割虚拟财产的前提均为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哪种虚拟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店铺

    (2020)津0106民初5529号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7月15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20年11月2日,原告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就被告名下公积金、养老账户中个人实际缴存部分款项进行分割。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分割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的动漫手办淘宝店铺,双方以竞价方式取得该淘宝店铺所有权等。

    最终法院认定该淘宝店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该店铺为原告注册经营,而原告不同意对该淘宝店铺价值进行竞价,被告不同意对该淘宝店铺进行价值评估,因为无法对该店铺予以分割,由原告与被告另行解决。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婚前注册账号设立店铺

    (2021)皖1623民初8477号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26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被告于2008年注册淘宝账户A,2010年使用A账户申请淘宝店铺,名称为B店铺。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以B店铺进行经营,均系绑定被告的支付宝账户进行交易。原告还称其与被告在离婚后于2018年达成协议,由原告全权运营B店铺。

    法院认定双方争议的财产即B店铺系使用被告婚前注册的淘宝账户A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的B店铺,因双方共同参与B店铺的经营,双方对于B店铺的经营均知情,因此该店铺的经营收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关于原告提出的将B店铺归其所有的请求,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于2018年达成协议,且由于A淘宝账户系实名认证,具有专属性,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不予支持原告关于B店铺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通过分析以上案例可以发现,淘宝店铺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若淘宝店铺的淘宝账户于婚前注册,淘宝店铺应视为注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共同经营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若淘宝店铺及主要经营行为均发生在婚后,淘宝店铺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店铺均享有经营权;双方经营店铺产生的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虚拟财产分割的特殊性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企业股份等财产的价值与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方式处理。

    但在虚拟财产分割领域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时,不同的法院处理的方式不同,并且大多数案件均系以调解结案,因此无法得出统一的操作观点。

    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分割,都应结合虚拟财产的特性对虚拟财产进行处置,具体包括:

    1、虚拟财产的人身属性问题。

    网络店铺、各APP账号的运营与注册人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即虚拟财产具备一定的人身属性,因此若网络店铺、各APP账号仅为注册人运营,该虚拟财产应该视为个人物品,在离婚时,具备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可以分割但不应转移,即可以判决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一方所有,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只有具备财产属性的网络店铺、各APP账号才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比如只有获得一定实际销售数量、粉丝关注数的淘宝店铺账号方具备财产价值。

    但因目前并无关于虚拟财产价值认定标准,亦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又因虚拟财产的价值稳定性较差,即使参考对传统财产的处置方式采用评估等方法分割虚拟财产,也可能无法做出准确具体的价值鉴定。

    因此在实践中往往由双方就经济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若不能协商一致时,人民法院会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定经济补偿金额。

    3、遵守网络平台的规定。

    能否转让虚拟财产变更所有权人信息还要结合各虚拟财产平台的相关服务协议,夫妻双方就虚拟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能否得到履行,还需要借助各网络平台的支持。例如淘宝店铺采用实名认证的方式设立,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淘宝店铺,只有在满足淘宝平台协议变更条件及流程的情况下方可以实现淘宝店铺的经营主体变更的目的。

    因此,分割虚拟财产不仅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还要遵守网络平台规则,否则最终分割协议极有可能不具备操作可能性。

    - 结 语 -

    总之,虚拟财产法律争议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层出不穷,因此加强虚拟财产领域立法,完善网络平台虚拟财产规定,建立有效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制对解决虚拟财产纠纷尤为重要。

    在当前法律规范尚不完整的情况下,建议在经营网络平台、网络账号前或在结婚前即就就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虚拟财产带来的收益分配方式等重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应协议,以避免出现离婚时无法解决争议的情况。


    注释与参考文献:

    [1]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详见《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第656页。

    [3]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4]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6]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商业诉讼-婚姻家事专题研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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