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一、有关监管规定
关于私募基金未成功备案前能否投资运作,笔者进行了相关监管规则的检索,主要如下:
1.2014年2月7日,中国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其中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第十四条规定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相关账户。
2.2014年8月,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其中,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2015年6月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答汇总》第21问:私募基金如未经登记备案是否影响相关投资运作?
基金业协会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投资基金法》、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私募基金应当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4.2016年4月1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
5.2015年1月,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在并购重组申请中,私募投资基金应当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6.2015年3月2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明确,申请挂牌公司或申请挂牌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等中如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7.2016年9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解答》,放宽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新三板业务的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完成备案不作为相关环节审查的前置条件,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出具完成备案的承诺函并明确具体(拟)备案申请的日期。
8.2020年1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再次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9.2021年6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适用通知》”),该通知再次重申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由上述监管要求可知,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进行备案。
二、处罚案例
实践中,私募基金未进行备案的,各地证监局将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处罚。
有关处罚案例如下:
三、结论
由上述监管要求和处罚案例可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进行备案,私募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未依法履行备案手续的,证监局在开展监管工作时,可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行政监管措施;基金业协会亦可能采取基金产品补备案约谈等自律监管措施。
此外,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适用通知》,对于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若干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1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